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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1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强奸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被告人,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及其法定代理人何*,辩护人何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何*在苍南县街号家中见其堂妹何某某(女,2007年10月1日出生)在其家里三楼玩电脑游戏时,便产生性冲动,先后两次因将其抱坐在腿上,以用手摸其阴部等方式对其进行猥亵。之后,被告人何*又于2013年5月底的一天中午和2013年6月10日晚上21时许,趁*某某在其家中玩耍之机,先后两次将何某某带至二楼卧室,以阴茎接触及插入何某某阴道的方式,对其进行奸淫,并造成何某某处女膜破裂。2013年6月2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何*在其父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明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以奸淫为目的,猥亵、奸淫幼女,并造成该幼女精神应激相关障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间量刑。

被告人何*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辩护人何*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何*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为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初犯、偶犯,且案发时系在校生,平时表现良好,建议从轻处罚,并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间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何*在苍南县街家中楼房间里,因被害人即其堂妹何某某(女,2007年10月1日出生)坐在其腿上玩电脑游戏时产生性冲动,先后两次以用手摸被害人的阴部等方式对被害人何某某进行猥亵。之后,被告人何*又于2013年5月底的一天中午和2013年6月10日晚上21时许,趁*某某在其家中玩耍之机,先后两次将何某某带至二楼卧室,以阴茎接触及插入何某某阴道的方式,对其进行奸淫,并造成何某某处女膜破裂及应激相关障碍。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何*在其父亲何*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本案民事部分未调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何*的供述,其供认了2013年5月份以来两次猥亵被害人何某某,又分别两次以阴茎接触及插入何某某阴道的方式,对其进行奸淫的事实;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其陈述了在“哥哥”(即何*)家中玩电脑时,何*有将他的“小鸡鸡”顶自己尿尿的地方,导致自己下面很痛的事实;

3、证人何经别、吴某某的证言,证明在2013年6月10日晚上,自己的女儿(被害人何某某)洗澡时说自己被隔壁的“哥哥”即被告人何*强奸了。后二人带被害人何某某去温州**一医院、温州**二医院检查,结果是被害人何某某处女膜破裂;后带何某某到浙江省中医院就诊,诊断何某某患有应激相关障碍;

4、证人何*、游某某、何*、周*的证言,证明因何甲强奸了被害人何某某,两方某某调解的经过;

5、证人何*的证言,证明自己陪同儿子何*投案自首的经过;

6、检案结论告知单,证明从被害人何某某阴道拭子未检出人精斑;

7、辨认笔录,被告人何*辨认了相关作案地点;被害人何某某辨认了被告人何*;

8、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苍南县街号二楼房间的情况;

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何某某体表未见外伤痕迹;

10、温某某正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何某某患有应激相关障碍,该疾病与本次性侵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11、温州市医学**学院育英儿童某某门诊病历、浙江省中医院**浙江省东方医院门诊病历,分别某某被害人何某某处女膜破裂、患有精神应激相关障碍;

12、归案经过说明,证明被告人何**投案自首;

13、户籍证明、学籍证明、学籍卡,证明被告人何*、被害人何某某的身份情况,其中被告人何*的出生日期为1996年5月30日,被害人何某某的出生日期为2007年10月1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无视国法,以奸淫为目的,猥亵、奸淫幼女,并造成幼女精神应激相关障碍,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造成该幼女精神应激相关障碍,且未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何*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且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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