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未检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坦犯强奸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坦及其辩护人林*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林**驾车将被害人黄**(女,2002年5月出生)带至苍南县金乡镇大渔社区大岙村头沙观景台附近路边,使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在明知被害人黄**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致使被害人黄**怀孕,2014年11月12日,被害人黄**在医院实施了人工流产手术。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的陈述,证人黄*甲、黄*乙、白*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族谱资料、病历资料、学生信息卡,辨认笔录,法医物证鉴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视频音像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无视国法,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对其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强行奸淫幼女,致使其怀孕,并被实施流产,严重损害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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