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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甲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5]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甲犯强奸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甲及其辩护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黄*甲假装寄送包裹,将张*从家中骗出,后驾车强行将张*带至平阳县腾蛟镇文理村一山腰公路边,以言语相威胁,不顾张*的挣扎反对,强行脱去张*衣裤并对其拍摄裸照,与张*在车内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被告人黄*甲于2015年3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董*、黄*乙、陈*、林*、黄*丙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病历,检验报告单,诊断报告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甲犯罪后能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据此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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