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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猥亵儿童罪,张**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4)2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5年1月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代理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戴显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猥亵儿童:2014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张**以给零花钱为诱饵,诱哄被害人郑**(出生于2007年6月24日)单独或者与其姐即被害人郑**(出生于2005年5月24日)一起到位于永嘉县岩头镇张大屋村川康路石门巷10号张**家中,以摸、抠阴部的方式猥亵被害人郑**和郑**达三次以上。

(二)强奸:2014年7、8月份至9月30日间,被告人张**在明知被害人郑**、郑*乙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以给零花钱为诱饵,诱哄郑**、郑*乙到位于永嘉县岩头镇张大屋村川康路石门巷10号张**家中,奸淫郑**、郑*乙达三次以上。期间被告人张**还两次对郑**、郑*乙依次实施奸淫。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郑**的陈述,证人周*、潘*、张*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病历、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前科查询情况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多次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又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从重处罚,并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决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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