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4)2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强奸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同月1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指定辩护人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与被害人杨*相互认识。2014年8月14日晚,被告人陈*来到杨*位于永**瓯街道和一村的出租房内,在杨*房间呆了会后离开。约半个小时后,被告人陈*又返回陈*某房间,将房门关上并关掉电灯,欲对杨*实施奸淫。之后,被告人陈*脱去自己外裤,并强行去脱杨*的衣裤,在杨*身上乱摸并将杨*的胸口部位抓伤,但因遭到杨*的反抗而强奸未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伤致前胸部擦挫伤面积达20.0cm2以上,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的陈述,证人周**、周**、蔡*、梁*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以及被告人陈*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欲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结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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