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1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犯强奸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薛在乐清市**控股集团务工期间,追求被害人史某某遭拒绝。2013年7月24日晚上,被告人薛**某某约至金龙控股集团附近一饺子店见面。当日23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回宿舍,途经北白象镇大新村进港大道西首人行道时,强某史某某时遭其拒绝反抗。被告人薛**某某强行拉至路旁田边的一小路上,将其按倒在地上,捂住其嘴巴,不顾其反抗、呼救,强行和其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告人薛**某某送到宿舍楼下后离开。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病历、检查笔录、照片、抓获经过、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贺*、鄂坤顺、彭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薛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薛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妥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薛*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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