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鹿检刑诉[2013]1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强奸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3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指定辩护人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0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邻居幼女张某某(2009年4月出生)独自一人到在其本区街道号楼的暂住处看动画片之机,起歹念欲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随后被告人王**下被害人张某某的内裤,用自己生殖器顶插张某某的阴道口,后因无法插入,王**通过手淫射精。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张某某外阴右侧有1.0cm裂伤,该伤势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家属与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人民币2万元,被害方表示谅解并请求予以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王*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其家属已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王*系初犯,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指定辩护人麻就上述理由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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