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浙温刑终字第32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陈*永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三日(刑期至2015年7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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