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厉**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厉*伸犯强奸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温永刑初字第1251号刑事判决。厉*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4年1月5日左右,被告人厉**与被害人潘*在永**塘中心城区嘉豪ktv内相识,后厉**对潘*展开追求。当晚,被告人厉**将潘*带至嘉豪宾馆一房间内,聊天后不愿让其离开,后潘*打电话叫叶*过来才得以离开,但被告人厉**通过电话对潘*进行言语威胁。同月8日左右,被告人厉**将潘*带至戎城山庄,而后与其发生性关系。过了几天,被告人厉**在嘉豪ktv门口等潘*,潘*发现后便逃跑,厉**开车追赶,在钱塘世纪酒店停车场追上潘*,将潘*带至国贸宾馆。同月12日左右,被告人厉**发现潘*与男友聊天,厉**便和朋友并带上潘*驱车赶至浙江省龙泉市寻人,未果后准备返回永嘉,期间潘*抛包后准备跳车逃离,厉**拉住了潘*,并持刀对潘*进行威胁。同月15日左右,被告人厉**将潘*带至戎城山庄,而后与其发生性关系。当日下午,被告人厉**按照钟*(被害人潘*表哥)的要求,将潘*带至浙江省龙泉市,但因被告人厉**不愿让潘*离开,双方发生争执,后厉**被民警现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潘*的陈述,证人周*、金*、谢*、钟*、徐*、叶*、尤*的证言,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照片,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电子物证检验报告、陌陌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截图,监控视频、全省旅馆住宿人员列表,高速卡口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厉**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厉**上诉称,自己与被害人系恋人关系,自己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被害人自愿的。原判认定自己强奸被害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厉**的上诉意见。经查,厉**对其与被害人潘*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予以供认。被害人潘*的陈述与证人周*、金*、谢*、钟*、徐*、叶*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厉**对潘*进行威胁、控制,潘*并非自愿与厉**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故厉**以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被害人自愿为由认为自己无罪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以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厉**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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