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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强奸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强奸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14)温乐少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潘**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潘**撤回上诉。

乐清市人民法院(2014)温乐少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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