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强奸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14)温乐少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潘**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潘**撤回上诉。
乐清市人民法院(2014)温乐少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