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韩*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4)18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韩**强奸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案情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韩*及其辩护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7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曾韩*伙同吴**、林**(均已判决)三人酒后经预谋,欲对居住在苍南县矾山镇南下宫后山一平房的单身妇女被害人卢*实施奸淫。后三人窜至被害人卢*住处,用言语相威胁叫被害人卢*开房门。接着,曾韩*等人提出欲与被害人卢*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曾韩*与吴**使用暴力手段先后强行与被害人卢*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卢*身上多处皮外伤(鉴定为轻微伤程度)。

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曾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吴**、林**的供述,被害人卢*的陈述,归案经过、人体损伤鉴定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韩*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伙同他人轮流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韩*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曾韩*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曾韩**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

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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