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左*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关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左旭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于2013年6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结合其犯罪情节,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左*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5年10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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