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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文**有限公司与北京**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云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北**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诉被告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被告为依法存在的独立法人实体,并没有注销等情形,且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告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被告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院15号楼902号,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现原告主张被告的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公地已迁至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港商务园西区W24号,但除提供部分网络信息报道等资料外,并无其他确凿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而被告对此又提供了天津**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以说明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港商务园西区W24号系天津**限公司的营业地和办公地,与被告无关。综上,原告的主张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能认定。被告主张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北京**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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