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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江西高**责任公司、华润万家天津友谊路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诉被告江西高**责任公司、被告华**家天津友谊路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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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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