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网**限公司与海口圣马网吧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海口圣马网吧(简称圣马网吧)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网**限公司(简称网尚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民法院(2012)海中法民三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圣马网吧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网尚公司业经合法传唤,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案外人湖**视台、上海**限公司、北京春**有限公司共同拥有涉案电视剧《一起来看流星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9年8月8日,案外人湖**视台、上海**限公司、北京春**有限公司将涉案电视剧《一起来看流星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排他授权及转授权予湖南**出版社,授权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类别: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包括无线传输该节目的权利,该所含转授权的权利,系湖**视台下属企业金鹰网之外的独家权利,即金鹰网可在自身平台无限制自由使用,但金鹰网不能将该节目转授给第三方使用;授权期限:5年(自2009年8月8日始,2014年8月7日止);被授权方有独家和排他的制止、追究侵犯上述版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等。同日,湖南**出版社将涉案电视剧《一起来看流星雨》在中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及转授权予北京佳**有限公司,授权类别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包括无线传输该节目的权利),授权期限:5年(自2009年8月8日始,2014年8月7日止);被授权方有独家和排他的制止、追究侵犯上述版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等。同年9月8日,北京佳**有限公司将涉案电视剧《一起来看流星雨》在中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予网**司。授权使用范围:1、自营网站非独家使用,无转授权,自营网站对应url:vv8.com,netmovie.com,netfilm.cn,165**等;2、网**司客户端(仅限iWatch爱看、eWatch易看产品的播出使用客户端);3、网**司首播一个月后基础电信运营商平台播映权及转授权;4、独家网吧播映权:网**司独家享有在网吧范围内播映该电视剧的权利;5、独家网吧维权权利,网**司独家享有向非法使用该电视剧的网吧经营者以网**司名义对该网吧经营者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等,授权期限届满不影响网**司行使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授权期限:3年,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2012年9月14日。

2010年1月22日,网**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前往北京**证处,称圣马网吧未经其授权擅自播放由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一起来看流星雨》等作品,为日后诉讼收集证据需要,特向该公证处申请对其在圣马网吧处在线观看相关电影、电视剧作品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北京**证处受理了网**司的申请,并于同年2月2日指派公证员张*及工作人员石*随同网**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前往位于海口市海**市场二楼的圣马网吧,对《一起来看流星雨》等影视作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根据北京**证处就该项公证出具的(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1256号公证书(简称第01256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记载,网**司委托代理人苏**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网吧取得上网凭证后,公证员随机选择该网吧内一台电脑并监督网**司委托代理人苏**在该电脑上进行操作,其中与本案电视剧《一起来看流星雨》相关的保全证据操作为:1、开启计算机并登陆该计算机;2、在该计算机的USB插口上插入公证员事先准备的U盘。经本公证员检查,该U盘内容为空;

3、在上述U盘中新建名为“圣马网吧”

的word文档(以下简称该文档),双击打开该文档;4、将上述word文档“最小化”,返回桌面;5、按下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对桌面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6、选中桌面上“在线影院”,按下键盘上的“Print

ScreenSysRq”键,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7、打开“在线影院”,显示新的链接(链接地址:http:/192.168.0.254:88/xl/),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逐一对网页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8、在该页面搜索栏中输入“流星雨”,按下键盘上的“Print

ScreenSysRq”键,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9、点击该页面上的搜索,显示新的链接(链接地址:http:/192.168.0.254:88/xl/movie_sort.asp?fieldu003dMovieNameu0026amp;keyu003dC1%F7%D0%C7%D3%EA),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逐一对网页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10、点击该页面上的“一起来看流星雨”,

显示新的链接(链接地址:http:/192.168.0.254:88/xl/movie_list.asp?movieidu003d2198),

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逐一分屏对网页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11、点击该页面上的“一起来看流星雨.0”,显示新的链接并播放电视剧,拖动“播放控制钮”,随机选取播放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保存于该文档中,后关闭该播放器;12、点击该页面上的“一起来看流星雨.1”,显示新的链接并播放电视剧,拖动“播放控制钮”,随机选取播放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保存于该文档中,后关闭该播放器;13、点击该页面上的“一起来看流星雨.3”,显示新的链接并播放电视剧,拖动“播放控制钮”,随机选取播放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保存于该文档中,后关闭该播放器。随后,苏**使用公证处提供的照相机对圣马网吧网吧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一张并将U盘及拍照所使用的照相机交予公证员保管。公证员返回公证处后将保存于上述U盘中名为“圣马网吧”的word文档及照片一张刻录成光盘。2010年2月22日,北京**证处出具第01256号公证书对上述保全证据过程予以确认,并将前述光盘封存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证物袋中。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经对启封的光盘进行审查,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当庭拆封方**证处封存的证物袋,当庭播放了证物袋里的光盘,光盘中所记录的《一起来看流星雨》画面截屏,与网**司主张的电视剧《一起来看流星雨》内容一致。

另查明:北京**证处第01256号公证书涉及对《一起来看流星雨》等影视作品保全证据过程的确认,网**司为该项保全证据公证支付公证费800元。

网**司起诉称:网**司获得授权,享有涉案影视作品《一起来看流星雨》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对上述环境下的侵权行为行使法律追究的权利。经调查发现,圣马网吧未获得网**司授权,即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向在其网吧内上网的不特定公众提供上述影视作品的播放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网**司的合法权益,给网**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网**司起诉请求:1、圣马网吧赔偿因其提供影视作品《一起来看流星雨》播放服务而致使网**司遭受之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并立即停止提供涉案影片的播放服务;2、圣马网吧承担网**司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人民币800元。

圣马网吧答辩称:网**司为证明圣马网吧所作的公证存在瑕疵,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侵权的依据。请求驳回网**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侵权事实的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财产权的范围,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依照约定或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网**司基于授权取得涉案电视剧《一起来看流星雨》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司在约定的授权期限内享有的该项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圣马网吧在网**司依授权对电视剧《一起来看流星雨》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间,未经网**司的许可,通过其经营的网吧局域网服务器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该电视剧的播放服务,其行为侵犯了网**司对该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因网**司获得授权的期限至2012年9月14日,目前授权期限仍未届满,故对网**司请求判令圣马网吧立即停止提供该电视剧的播放服务的该项诉请,法院应予支持。

二、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网**司只提供了其为制止侵权而支付公证费的票据,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和圣马网吧违法所得。鉴于圣马网吧的侵权获利、网**司因侵权所受损失的数额均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虑网**司享有涉案作品的权利类型、涉案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上映档期、圣马网吧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以及网**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圣马网吧赔偿网**司损失(含公证费用)3500元。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及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圣马网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网尚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元并立即停止提供涉案电视剧的播放服务。二、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圣马网吧负担。

圣马网吧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认定圣马网吧侵犯了网**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没有事实依据。网吧的网络服务器有不同的IP地址,第01256号公证书显示电影《一起来看流星雨》的链接地址为192.168.0.254:88,但圣马网吧的IP地址为:59.50.108.138-142,由此可见,第01256号公证书中网址并非圣马网吧的IP地址,本案无证据证明圣马网吧通过自身局域网服务器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了电影《一起来看流星雨》的播放服务,无证据证明圣马网吧构成侵权。另外,第01256号公证书是网**司委派的代理人苏**在电脑上操作,因网**司未提交公证员张*和工作人员石*往返海南的住宿和交通票据,无证据证明第01256号公证书系张*和工作人员石*在海南网吧进行证据保全所制作,故第01256号公证书不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网**司的诉讼请求。

网**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相应的答辩意见。

二审审理期间,圣马网吧向本院提交由中国电**海口分公司出具的一份证明书,主要内容为:圣马网吧的IP地址为59.50.108.138-142,用于证明第01256号公证书中记载的链接涉案电影的网址并非圣马网吧的IP地址,涉案公证文书不具有真实性。本院认为,涉案公证文书显示的192.168.0.254:88的网址为圣马网吧单台计算机的局域网内网网址,并非圣马网吧网络服务器的IP地址,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网络服务器的IP地址并不排斥局域网的内网网址,因该证据缺少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网**司是否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圣马网吧是否侵犯了网**司享有的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三、如圣马网吧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关于网**司是否享有电影《一起来看流星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

案外人湖**视台、上海**限公司、北京春**有限公司共同拥有涉案电视剧《一起来看流星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网**司提供了电影《一起来看流星雨》著作权人湖**视台、上海**限公司、北京春**有限公司给予湖南**出版社授权书、湖南**出版社给予北京佳**有限公司的授权书以及北京佳**有限公司给予网**司的授权书,证实网**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利以及制止侵权的权利。网**司取得涉案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圣马网吧是否侵犯了网**司享有的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圣马网吧上诉认为网**司提供的第01256号公证书不能作为认定圣马网吧对网**司构成网络侵权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第01256号公证书是公证机关经过法定程序作出的公证证明,除非圣马网吧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该公证书具备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庭审中,圣马网吧提交用于证明其网吧服务器IP地址的证明书和本案缺少关联性,不能否定第01256号公证书所记载的事实。故本院对第01256号公证书予以采信,该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证明,圣马网吧通过局域网向消费者提供电影《一起来看流星雨》的播放服务。

其次,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因信息网络包括广域网和局域网,现行法律未将局域网排除在信息网络之外。故未经许可,圣马网吧通过局域网http://192.168.0.254:88向公众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亦属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审判决有关圣马网吧侵犯网尚公司享有的电影《一起来看流星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圣马网吧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网吧内播放电影《一起来看流星雨》,侵犯了网**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圣马网吧关于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圣马网吧已构成对网**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由于网**司未举证证明其所主张赔偿数额的具体依据,圣马网吧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以及网**司因圣马网吧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综合考虑**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权利类型、涉案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上映档期、圣马网吧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以及网**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圣马网吧赔偿网**司损失(含公证费用)3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海口圣马网吧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

代理审判员刘**

代理审判员林*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审核:李*撰稿:刘*英校对:高**印刷:冼**

海南**民法院2012年9月24日印制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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