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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东酒店与中国音**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莞市清溪怡东酒店(以下简称“怡东酒店”)因与被上诉人**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协会”)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知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怡东酒店的委托代理人林**,中**协会的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我国国内公开发行的专辑《凤凰传奇最炫民俗风MTV卡*OK》中收录了包括《中国我爱你》、《自由飞翔》、《桂林美》、《月亮之上》在内等共13首音乐电视作品,该出版物外包装载有“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出品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本产品只限以销售形式作私人和家庭放映。版权所有,翻版必究。广**出版社出版,ISRCCN-F18-10-301-00/V.J6GDG-2907”等文字。

在我国国内公开发行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中收录了包括《画心》、《如果爱下去》、《我走以后》、《我们说好的》、《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又见茉莉花》、《绽放》、《倾城》、《在世界中心呼唤爱》、《爱就爱了》、《十二种颜色》、《青菜鸡蛋面》、《天亮了》、《那片海》、《风雨中的美丽》、《家乡》在内等数十首音乐电视作品,该出版物外包装载有“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中**总公司出版中国音**管理协会监制CDVD-308ISRCCN-A01-11-374-00/V-J6”等文字。该出版物内页载明:《风雨中的美丽》、《家乡》、《那片海》、《天亮了》在该出版物第二碟,著作权人为北京麒**限责任公司;《爱就爱了》在第三碟,著作权人为北京竹**限责任公司;《青菜鸡蛋面》、《十二种颜色》、《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在第四碟,著作权人为北京竹**限责任公司;《倾城》、《在世界中心呼唤爱》在第五碟,著作权人为北京华**限公司;《画心》、《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我走以后》在第六碟,著作权人为北京华**限公司;《绽放》在第十二碟,著作权人为北京易**限公司;《又见茉莉花》在第十四碟,著作权人为西蒙恒源**播有限公司。

中**协会是经中华人**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协会作为甲方,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北京华**限公司、北京竹**限责任公司、北京麒**限责任公司、北京易**限公司、西**(北京)国际**限公司分别作为乙方,于2008年7月28日、2008年9月5日、2011年7月4日、2009年6月29日、2010年11月8日、2009年12月16日签订了六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所称的音像节目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乙方同意将其享有著作权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甲方管理,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包括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2年2月13日,北京**证处出具了编号分别为(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68、458、467、461、465、472号公证书,证实上述授权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012年4月20日,中**协会向北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2年4月22日,在北京**证处公证员关**和工作人员吕**的监督下,中**协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到位于东莞市清溪镇香芒中路,店名为“怡东大酒店”的场所,李**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场所三层的A-15房间内进行消费,点播了包括《画心》、《如果爱下去》、《我走以后》、《我们说好的》、《桂林美》、《月亮之上》、《自由飞翔》、《中国我爱你》、《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又见茉莉花》、《绽放》、《倾城》、《在世界中心呼唤爱》、《爱就爱了》、《十二种颜色》、《青菜鸡蛋面》、《天亮了》、《那片海》、《风雨中的美丽》、《家乡》在内等共43首歌曲,并用经公证员检查为空白的录像设备对上述43首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同步摄像。消费结束后,李**向该场所索取了盖有“东莞市清溪怡东酒店财务专用章”,号码为0001552的《怡东大酒店专用收据》一张,《怡东大酒店专用收据》上载明餐费500元。北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出具了(2012)京东方外民证字第2559号公证书,并将上述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作为公证书附件。庭审时,经当庭播放比对,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被控侵权的上述21首音乐电视作品内容与中**协会主张权利的案涉21首音乐电视作品主要内容相同。

另查,怡东酒店系于1994年5月12日成立的内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为:歌舞厅,卡*OK。

庭审时,中**协会表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为20000元。

再查,中**协会曾于2012年9月21日以怡东酒店为原审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主张怡东酒店侵害其《曹*》等20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原审法院于2012年12月1日作出(2012)东三法知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怡东酒店立即停止侵犯中**协会《曹*》、《西界》、《小酒窝》、《木乃伊》、《进化论》、《天黑》、《坚持到底》、《死心彻底》、《他一定很爱你》、《擦肩而过》、《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一万个理由》、《委屈》、《笨蛋》、《平行线》、《不可思议》、《星月神话》、《全是爱》、《天蓝蓝》等20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前述作品,并赔偿中**协会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0000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事实,有中**协会提交的证据及原审法院的庭审笔录附卷为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案涉音乐电视作品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该作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应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案中,在我国国内公开发行的专辑《凤凰传奇最炫民俗风MTV卡*OK》、《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案涉21首音乐电视作品,《凤凰传奇最炫民俗风MTV卡*OK》专辑外包装标明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归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专有,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内页载明:《风雨中的美丽》、《家乡》、《那片海》、《天亮了》著作权人为北京麒**限责任公司;《爱就爱了》、《青菜鸡蛋面》、《十二种颜色》、《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著作权人为北京竹**限责任公司;《倾城》、《在世界中心呼唤爱》、《画心》、《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我走以后》著作权人为北京华**限公司;《绽放》著作权人为北京易**限公司;《又见茉莉花》著作权人为西****播有限公司。在怡东酒店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分别属于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北京华**限公司、北京竹**限责任公司、北京麒**限责任公司、北京易**限公司、西****播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中**协会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的诉讼活动。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全部或者部分著作财产权。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北京华**限公司、北京竹**限责任公司、北京麒**限责任公司、北京易**限公司、西**(北京)国际**限公司分别与中**协会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以信托的方式授权中**协会进行管理,其中即包含案涉的21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中**协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本案诉讼。中**协会提交的上述合同足以证明其经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北京华**限公司、北京竹**限责任公司、北京麒**限责任公司、北京易**限公司、西**(北京)国际**限公司授权,依法取得案涉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卡拉OK经营行业的独家复制权、放映权,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等权利,中**协会的上述著作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中**协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本案诉讼。

怡东酒店未经中**协会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KTV包房中放映了案涉音乐电视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关于赔偿数额,中**协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怡东酒店的违法所得,依法应由原审法院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当事人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用应根据案件情况合理收取,中**协会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偏高,原审法院不予全部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考虑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可能盈利情况、中**协会的经营规模等情节以及怡东酒店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原审法院酌定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赔偿额为18000元。中**协会该项诉讼请求超出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赔礼道歉系侵犯人身权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协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人格利益受损,原审法院对其主张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怡东酒店立即停止侵犯中**协会《画心》、《如果爱下去》、《我走以后》、《我们说好的》、《桂林美》、《月亮之上》、《自由飞翔》、《中国我爱你》、《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又见茉莉花》、《绽放》、《倾城》、《在世界中心呼唤爱》、《爱就爱了》、《十二种颜色》、《青菜鸡蛋面》、《天亮了》、《那片海》、《风雨中的美丽》、《家乡》等21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前述作品;二、怡东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中**协会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8000元;三、驳回中**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50元,由怡东酒店负担。

一审判决后,上诉人怡东酒店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案涉音乐电视作品不同于被上诉人光盘中的音乐电视作品,是两种不同的音乐电视作品,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不构成著作权的侵犯。根据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的经审理查明部分,“庭审时,经当庭播放比对,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被指控侵权的上述21首音乐电视作品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案涉21首音乐电视作品主要内容相同。”可见,被上诉人的公证书所附光盘中音乐电视作品与案涉的音乐电视作品是不完全相同的。同时,一审法院确认了音乐电视作品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有一系列由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也就是说即使音乐电视作品中的歌曲一样,如果里面的画面等内容不同的话,也就属于不同的音乐电视作品。二、被上诉人提出的赔偿金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首先,被上诉人的公证书所附光盘中音乐电视作品与案涉的音乐电视作品内容是不一样的,是属于两种不同的音乐电视作品,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不构成著作权的侵权,其主张的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其次,一审法院认定的18000元经济损失过高。综上,怡东酒店上诉请求本院判令: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叶*修承担。

针对怡东酒店的上诉,中**协会辩称:一、上诉人辩称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音乐电视作品与被上诉人所主张权利的作品非同一作品,被上诉人认为与事实不符,只要音源、画面、表演者等基本因素相同,应认定为同一作品;二、原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合理、合法。原审法院对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二审期间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中**协会于2013年4月2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怡东酒店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东莞日报》上向中**协会公开赔礼道歉;2、怡东酒店赔偿中**协会经济损失及中**协会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等)50000元;3、怡东酒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权属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分析如下:一、(2012)京东方外民证字第2559号公证书所附光盘中被控侵权的21首音乐电视作品内容与中**协会主张权利的案涉21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内容,原审法院经当庭播放比对,认定两者的主要内容是相同。怡东酒店当庭确认了上述光盘的真实性,也承认其经营的KTV包房播放了案涉歌曲并确认了侵权的事实,一审庭审笔录对此记录在案。怡东酒店在二审时否认其侵权行为,并辩称案涉音乐电视作品不同于被上诉人光盘中的音乐电视作品,但并无提交相关证据。故对怡东酒店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二、因中**协会的实际损失和怡东酒店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音乐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怡东酒店的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以及中**协会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取证费用等的合理支出,酌定怡东酒店赔偿中**协会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怡东**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怡东酒店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清溪怡东酒店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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