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限公司、北京触**限公司与桂林力**限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刘**、桂林市鑫**责任公司叠彩分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公司)、北京触**限公司(以下简称触控爱**司)因与被上诉人桂林力**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公司)、原审被告刘**、桂林市鑫**责任公司叠彩分公司(以下简称桂**达叠彩分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桂林**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的(2014)桂市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原告的主张涉及到涉案软件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且对不同侵权行为的多个被告共同提起了诉讼,该院作为其中部分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当然享有本案管辖权。裁定驳回北**公司和触控爱**司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诉称

北**公司及触控爱**司上诉称,涉案作品是一款手机游戏软件,本案纠纷主要为著作权之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除了适用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的有关规定,还应适用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管辖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此类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桂林市,原告选择在桂林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刘**、桂林**分公司与北**公司、触控爱**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不应以此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原审法院以部分被告住所地在桂林为由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亦不符合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所规定的在多个侵权行为实施地自由择一的内在逻辑。原审法院未对原告提交的有关管辖权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不能依据未经质证的证据认定其有管辖权。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桂**公司及广**公司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的原告所主张的作品权利范围是根据原告诉状及代理意见进行的;原告指控被告的侵权行为绝不仅仅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刘**、桂林**分公司将游戏软件预先安装在手机中销售,并非通过在线提供作品,纯属传统的复制发行行为,因此还侵犯复制权、发行权。北**公司及触控爱**司的侵权产品在桂林销售,原审法院即获得本案管辖权。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及《关于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桂林既是侵权行为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经常性储存地,又是部分被告所在地,原审法院当然有权管辖本案。至于北**公司、触控爱**司与刘**、桂林**分公司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刘**与桂林**分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两被上诉人的一审诉求,桂**公司和广**公司主张北**公司、触控爱**司制造侵权软件,通过上传到互联网上,使用户能够通过互联网下载使用,侵犯了涉案作品的署名权、使用许可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刘**和桂林鑫易达叠彩分公司销售带有侵权软件的手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桂林市既是侵权行为地,也是侵权产品销售地及其中部分被告住所地;桂**公司、广**公司是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的多个被告共同提起的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十五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桂林**民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管辖异议正确,应予维持。北**公司、触控爱**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