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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图**有限公司与重庆圣**限公司管辖裁定书(1)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圣**限公司因著作权权属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0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著作权权属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2014)35号》的批复:“同意指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渝北区、江北区、北碚区内,诉讼标的在300万元以下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本案被告重庆圣**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兰馨大道2号处,被告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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