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某**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某**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湛江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不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