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何**、欧**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谢**申请执行何**、欧**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桂林**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的(2013)桂市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欧**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桂林**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市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