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吉林**商贸公司、林**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00元由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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