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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明时童诉与被告屯昌农村数字电**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时童诉与被告屯昌农村数字电**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以原、被告有互相协商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明时童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8元,减半收取1384元,由原告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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