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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销总公司与山西省焦**限责任公司、山西省**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吕梁市焦炭**梁焦炭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销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省**销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300元,由原告山**运销总公司减半负担56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运销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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