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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与重庆优**有限公司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与被告重**体有限公司、欧**、欧*、欧**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6元,减半交纳1463元,财产保全费1177元,合计26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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