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天府与重庆优能火工**限公司、欧**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天府与被告重庆优能火工**限公司、欧**、欧*、欧**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被告欧**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福建省仙游县,本案应当由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u0026ldquo;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本案涉诉的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欧**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欧**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欧**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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