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与四川省三台县**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胜与被告四川省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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