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胜与被告四川省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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