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贵州省习**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贵州省**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贵州省**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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