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劼于2015年5月28日以与被告颜**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付劼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400元由原告付劼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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