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倪*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外**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施*、陈*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德商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9324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外**限公司已受偿人民币7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倪*、施*、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23242.5元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湖*执民字第14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