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朱**清算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朱**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晋*初字第68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有限公司7526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国土资源局、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林**、朱**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线索,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表示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当中,同意延长执限或者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