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翟**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为572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朱**清算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张*与杨*、杨*等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宿州市**有限公司与巢湖市第一塑料厂、安徽**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龙口**有限公司与李**、张**清算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
莱阳市伟锐氧气厂与林**、章**等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来与武汉东湖**街道办事处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易**与甘孜州**责任公司、杨*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开封**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市**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盛**、黄*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谷**与伊**清算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