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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来与武汉东湖**街道办事处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来与被告武汉东湖**街道办事处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忠于2015年4月2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由于案情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由审判员宋*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甘步和、张**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谭*来与被告武汉东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穆**、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来诉称,原武汉市**经管站开办的龙泉**基金会曾5次向我借款,合计75000元。该基金会于1997年倒闭,2001年3月由武汉市江夏区龙泉乡人民政府基金会接管中心接管。经核算,该接管中心确认龙泉**基金会欠我借款利息4693.21元,2001年3月1日向我出具加盖该接管中心公章的欠息凭证一份。之后,我多次向被告武汉东湖**街道办事处催讨利息,其不予理会,故我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武汉东湖**街道办事处向偿还借款利息4693.21元及尚欠至今的同期银行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1999年之前,原告谭*来曾在龙泉**基金会存款75000元。1999年7月27日,按照**中央、**务院和湖**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中共**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武汉市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市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全面彻底清理整顿,以防范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维护农村金融社会稳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方案》明确,对资不抵债又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合作基金会接管中心进行接管,并负责清盘、关闭,但被接管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其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农村合作基金会停业整顿期满后,对资不抵债又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由政府作出兑付承诺,以后每半年集中兑付一次,兑付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方案》下发以后,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设立了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农村合作基金会接管中心,在原武汉市江夏区龙泉乡相应成立了龙泉乡政府接管分中心。自1999年下半年开始,龙泉乡政府接管中心对龙泉**基金会进行清产核资,向原告谭*来退还了其在龙泉**基金会的存款75000元,并向其出具欠息4693.21元的凭证一份。龙泉乡政府接管中心于龙泉**基金会清产核资完成之后的三年内即被撤销。经两次区划调整,原武汉市江夏区龙泉乡人民政府于2014年更名为武汉东湖**街道办事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由于自1999年下半年开始,经中**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即《方案》,全市农村合作基金会进入市、区两级政府主导的清理整顿程序,对资不抵债又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农村合作基金,由政府作出兑付承诺,原告谭*来与武汉市江**作基金会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也随之转变为原告谭*来与相应的政府机关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故原告谭*来要求被告武汉东湖**街道办事处偿还欠付利息及相应同期银行利息的请求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谭*来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谭*来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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