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与被告开封**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合诉被告开封市**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张建合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