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关心诉被告何**、黄**清算责任纠纷一中,原告李关心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关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关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关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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