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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衡丽群、幸年勇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健英诉被告衡**、幸年勇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曾健英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中对被告衡**、幸年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健*申请撤回对被告衡**、幸年勇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对被告衡**、幸年勇的起诉。

本案各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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