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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霍**,曾志*清算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霍**、曾**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一、二审认定的事实存疑,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三)一、二审没有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四)一、二审没有明确责任承担范围是不妥的。(五)本案诉讼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在查明事实后改判,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李**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一、二审是否违反程序;2、一、二审认定大地公司拖欠霍**货款的事实依据是否充分;3、霍**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4、一、二审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正确;5、是否应对李**的责任承担范围予以明确。

关于一、二审是否违反程序的问题。《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李**要求霍**提交的相应证据原件证明的事实已为另案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故霍**无需举证证明。一、二审未基于李**的请求要求霍**提供相应证据原件,并不违反程序。

关于一、二审认定大地公司拖欠霍**货款的事实依据是否充分问题。大地公司拖欠霍**货款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一审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直接予以认定,事实依据充分,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关于霍**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案涉债权为买卖合同形成的债权,合同双方并未约定具体的付款期限,霍**曾于2013年8月向法院起诉并基于法院判决才知悉交易主体实为大地公司。一审认定霍**于2014年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关于一、二审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正确问题。一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李**主张一、二审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当,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应对李**的责任承担范围予以明确问题。股东的清算赔偿责任不同于股东因出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九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李**对公司欠付货款承担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李**主张一、二审未明确其责任承担范围错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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