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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梁**,王**,广东**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梁**、王**、广东**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孙**申请再审称:一、卡**司未在www.poco.cn网页上发布上海平**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成网动)认可的飞亚达广告,因没有产生实际损失及为了长期合作的考虑,平成网动没有向卡**司主张违约责任。二审判决以平成网动未向卡**司主张违约责任为由认定卡**司实际履行认定事实不清。而卡**司在二审阶段才提供上海科**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司)出具的《证明》及监控数据,不符常理。二、孙**长期在国外生活,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法院未对其合法传唤,缺席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三、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远高于法律认可的标准,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调整。二审法院未向梁**等释*以便梁**等就违约金是否合理发表意见,实际上剥夺了梁**等的辩论权利。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梁**、王**、平**司申请再审称:一、案涉合同约定全部广告发布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卡**司向平成网动提供《总结报告》。合同签订后,卡**司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没有提供《总结报告》。卡**司提交的证据是没有经过公证的可变造截图,在“浏览量”和“播发量”等栏目中都显示为零。二审法院认定卡**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发布义务,认定事实错误。二、平成网动清算结余仅71625.22元,即使申请人有过错,亦只应以清算结余部分对卡**司承担责任。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卡**司在一审已经提交科**司出具的《证明》及监控数据。科**司的截图显示飞亚达广告的浏览量虽为零,但有一定点击量,二审法院认定上述证据能够证实卡**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并无不当。二、孙**是中华**国公民,其公民身份证记载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地,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依照公民身份证记载的住所地向其进行送达并无不当。三、当事人何种情形下可以在诉讼中申请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权利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该权利无需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进行释*即可行使。孙**以人民法院未对此进行释*为由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理据不足。四、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孙**、梁**、王**、平**司亦在《上海平**限公司清算报告》中签字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故二审法院判决孙**、梁**、王**、平**司就平成网动未清偿的97200元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孙**、梁**、王**、平**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孙**、梁**、王**、广东**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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