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张**、张*、张**、吴**、郭**,第三人余慧*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张**、张*、张**、吴**、郭**,第三人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