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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张**、张*等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张**、张*、张**、吴**、郭**,第三人余慧*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张**、张*、张**、吴**、郭**,第三人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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