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拓展地下**限公司与被告蔡**、盛**、黄*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拓展地下**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拓展地下**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市拓展地下**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00元、保全费4770元,其他诉讼费用120元,共计10990元,由原告武汉市拓展地下**限公司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