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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与张**清算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因与被上诉人张**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初字第4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书面通知上诉人张**、张**向本院预交二审受理费1059元,但上诉人张**、张**接到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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