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张*与被告资**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张*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张*自愿撤回对被告资阳市中新药零售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张*撤回对被告资阳市中新药零售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蒋**、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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