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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限公司与赵**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三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02)金民二(商)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上诉人赵**自愿将其在被上诉人上海三荣体育**公司的全部股份(百分之四十)无偿转让给被上诉人上海三荣体育**公司指定的案外人沈**,并在一个月内办理有关转让手续;

二、上诉人赵**在签收调解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上海三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人民币50万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980元由被上诉人上海三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980元由上诉人赵**负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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