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限公司诉被告陈X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X**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373元,减半收取25686.5元,由原告上海X**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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