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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与周XX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XX**有限公司诉被告周XX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周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8,0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周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8,0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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