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本院受理原告熊**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姚*、第三人丁朝发、第三人张强、第三人吴**、第三人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原告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北京**有限公司与冯**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北京宝**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北京宝**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赫**与北京**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想与北京达**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北京宝**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等与北京二**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北京二**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北京二**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北京二**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