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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北京东**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本院受理原告熊**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姚*、第三人丁朝发、第三人张强、第三人吴**、第三人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原告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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