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想与北京达**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想与被告北京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路**、侯**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想的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想诉称:郭*想与赫**系母子关系。2014年5月7日,北京**民法院对赫**、赫**、郭*想与赫**、赫亚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作出(2013)大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赫**、赫**、郭*想与赫**、赫亚辰五人对赫**在达**公司所持股权份额各继承五分之一。该判决已于2014年5月24日正式生效。因该判决结果与达**公司有直接联系,且需达**公司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达**公司协助将赫**名下持有的15%股权的五分之一(即3%的股权)及变更至郭*想名下;2、诉讼费用由达**公司承担。

原告郭*想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2013)大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工商登记查询材料等。

被告**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被告辩称

经本院庭审质证及审查核实,因被告达**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提出书面异议,故本院对原告郭**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1年9月13日,达**公司成立,赫**为公司股东。

2010年11月25日,赫**死亡。赫**、赫**、郭**作为共同原告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将赫**、赫**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被继承人赫**在北京达**限公司、达**公司、北京达**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份额。北京**民法院作出(2013)大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查明:至赫**死亡时,赫**在达**公司持有15%的股权,并判决达**公司股东赫**的股东资格由赫**、赫**、郭**与赫**、赫**继承,赫**在该公司的股权份额由赫**、赫**、郭**、赫**、赫**每人继承五分之一。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实,有原告郭**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其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2013)大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郭*想继承赫**在被告**公司的五分之一股份,为公司股东,故其有权要求达**公司完成将原股东赫**名下所持有的五分之一股权变更过户至原告郭*想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因此,郭*想要求变更股权登记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郭*想将赫**名下持有的百分之十五股权的五分之一(即百分之三的股权)变更至原告郭*想名下。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均由被告北京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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