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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限公司与冯**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村加油站)因与被上诉人冯**、骆**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商)初字第10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冯**、骆**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固村加油站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冯**、骆**在本案的第二审诉讼程序中申请撤回其在第一审诉讼程序中对固村加油站发起的诉讼,固村加油站同意冯**、骆**撤回起诉。对此,本院认为,冯**、骆**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对冯**、骆**关于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上诉人固村加油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商)初字第1045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冯**、骆**撤回起诉;

三、准许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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