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赫**与北京**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赫**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路**、侯**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赫**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赫**诉称:赫**与赫**系父子关系。2014年5月7日,北京**民法院对赫**、赫**、郭**与赫**、赫亚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作出(2013)大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赫**、赫**、郭**与赫**、赫亚辰五人对赫**在玺**公司所持股权份额各继承五分之一。该判决已于2014年5月24日正式生效。因该判决结果与玺**公司有直接联系,且需玺**公司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玺**公司协助将赫**名下持有的70%股权的五分之一(即14%的股权)及变更至赫**名下;2、诉讼费用由玺**公司承担。

原告赫**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2013)大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工商登记查询材料等。

被告玺**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被告辩称

经本院庭审质证及审查核实,因被告玺**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提出书面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赫**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5年11月16日,玺**公司成立,赫**为公司股东。

2010年11月25日,赫**死亡。赫**、赫**、郭**作为共同原告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将赫**、赫**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被继承人赫**在北京达**限公司、玺**公司、北京达**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份额。北京**民法院作出(2013)大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查明:至赫**死亡时,赫**在玺**公司的出资额为2100万元,持有70%的股权,并判决玺**公司股东赫**的股东资格由赫**、赫**、郭**与赫**、赫**继承,赫**在该公司的股权份额由赫**、赫**、郭**、赫**、赫**每人继承五分之一。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实,有原告赫**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其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玺**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2013)大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赫**继承赫**在被告玺**公司的五分之一股份,为公司股东,故其有权要求玺**公司完成将原股东赫**名下所持有的五分之一股权变更过户至原告赫**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因此,赫**要求变更股权登记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赫**将赫**名下持有的百分之七十股权的五分之一(即百分之十四的股权)变更至原告赫**名下。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均由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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