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甲与被告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鲁*乙于2015年6月17日以被告吴某某离家外出,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通知被告应诉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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