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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蔡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蔡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1月5日以被告现居住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不属于凉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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